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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获缓刑


律师观点分析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1)沪0120刑初121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程某,女,1978年1月13日出生于安徽省安庆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小学文化,原系上海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实际经营者,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现住址上海市青浦区。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于2020年10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文德,上海宇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三部刑诉(2021)Z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1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1年12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凌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某及其辩护人王文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月至10月,被告人程某在经营注册在本市奉贤区的上海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期间,在没有真实业务往来的情况下,让他人为其虚开高淳县XX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7份,价税合计人民币3615000元,税额人民币525256.3元,上述发票均已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

2020年10月22日,被告人程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关系人俞某、张某的供述,证人丁某、董某、王某的证言,涉案增值税专用发票清单,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清单,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XX局出具的认证证明,涉案单位工商资料,公安机关制作并出具的案发及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在经营企业过程中,为偷逃国家税款,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程某有自首情节、又能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及从宽处罚。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程某已补缴国家被骗税款并预缴了罚金款,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采纳控辩双方对被告人程某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程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二、非法所得予以没收。

被告人程慧珍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余 红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胡佳琪

书 记 员  何 涛


发布者:王文德律师 

时间:2022年0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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