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原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胜诉,追回装修款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蒋x宏,男,1969年1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德,上海宇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洁,上海宇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王x煌,男,1980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晋江市。
原告蒋x宏与被告王x煌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蒋x宏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德、陈x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x煌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审理中,本院根据原告蒋x宏的申请,对被告王x煌名下的相关财产进行了财产保全。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蒋x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装修款人民币38万元;2、判令被告支付以38万元为本金,自2021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计算的利息(审理中变更为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因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40,745.63元(暂按前款本金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10%计算,实际费用按收回款项的10%计算,审理中变更为4万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8年6月6日签订一份《上海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装修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航鹤路XXX弄XXX号房屋,合同总价为45万元。合同签署后,原告按约完成装修。然被告未按期履行付款义务。双方经结算,至2020年4月9日被告欠原告装修款44万元。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约定被告于2020年12月31日前还清44万元欠款。然原告多次催讨,至起诉之日,被告仍有38万元装修款未还。为此,原告提起诉讼。
被告王x煌未到庭亦未具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6月6日,被告作为甲方(发包人)、原告作为乙方(承包人)签订《上海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约定乙方以半包的方式装修甲方的住宅,总价款为45万元,工期从2018年6月8日至同年12月30日。后被告向乙方支付过1万元。2020年4月9日,被告出具欠条,主要内容为:被告由于房子装修的事情,于2020年4月9日亏欠原告44万元,须于2020年12月31日前将本金和利息全部还清。双方约定由债权人住所地人民法院(随债权人住所地的变更而变更)管辖因此债权债务关系产生的各项诉讼;债权人因为追偿此债务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交通费、误工费等费用或者是其他损失,由债务人承担。
另查明,2021年5月8日,原告作为委托人(甲方)、上海宇天律师事务所作为受托人(乙方)签订法律服务合同,约定甲方为解决与被告之间的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聘请乙方为甲方提供合同约定的法律服务;乙方指派王文德及其律师团队为甲方提供代理诉讼/仲裁/调解的法律服务,是甲方一审阶段的代理人;律师费的收取标准为风险收费,根据执行金额的10%支付律师费,在判决生效或者执行金额到达乙方账户3个工作日内支付律师费等。
以上事实,由《上海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欠条、法律服务合同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所证实。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买卖合同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之间的装饰装修合同关系由《上海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欠条予以证实,被告理应按约支付装修款。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装修款,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拖欠装修款,原告诉请被告支付一定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原告主张的计算期限及计算标准并无不当,本院亦予以支持。被告出具的欠条载明被告应承担原告包含律师费在内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费用,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聘请律师,本院对原告主张的律师费予以支持;具体金额,本院根据案件难易程度及标的,酌情确认为10,000元。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放弃了对原告所主张的事实和证据进行辩驳的权利,由此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依照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x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蒋x宏装修款38万元;
二、被告王x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蒋x宏以38万为本金、自2021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利息;
三、被告王x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蒋x宏律师费10,000元。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作者:王文德律师 时间:2022年01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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